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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| 林泉 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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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后,她竟不愿与他同房,并为此签订了《生育协议》,结果……
生 育 协 议
基本案情:
任冰和李燕相识很浪漫,但今生的缘分注定了他们只有浪漫的开头,没有浪漫的结局……
任冰大四那年,学校安排他迎接新生。几天下来,任冰忙得不亦乐乎。
“喂,你是来迎接我的吗?”一个清脆却又骄横的声音从任冰身后飘来。
“哦哦…您是这届的新生吧!”任冰近几天迎接了不少新生,也包括很多小学妹,可面对这个小学妹,任冰一时间还真没反应过来。
李燕把背上的行李朝任冰跟前一扔,俏皮的使了个眼神,然后蹦蹦跳跳就朝前奔去了。
任冰呆呆的站在行李跟前硬是愣了好一会儿,随后,任冰嘴角露出了惬意的微笑,他似乎想到了什么……
学长就是学长,没几天功夫,任冰和李燕就并肩于学校的花园里、小湖畔,他们恋爱啦!
原来,李燕和任冰竟来自同一个城市,两人因是老乡,交流起来不仅没有障碍,而且还有很多共同语言。加之任冰在李燕面前竟显殷勤,懵懂的小学妹怎能不初献芳心,聊表爱慕。
任冰大学毕业后,回到了自己的城市,李燕继续完成学业。两人并没有中断恋情,而是“不写情词不写诗,一方素帕寄心知”。
直到李燕大学毕业,李燕也回到了老家。两人在老家发展一年多后,登记结婚,皆大欢喜。
结婚初期,双方一致表示,工作不稳,生活压力较大,先玩几年再考虑孩子的事情。就这样过了三年,任冰觉得自己年龄也不小了,同学的孩子都可以打酱油了,玩也玩够了,是该考虑生孩子传宗接代了。
可是李燕却说:你们男人当然不知道生孩子的苦,怀胎十月不说,生孩子时的痛苦就好比小死一回,加之生育孩子后身材走样,出去多丢人啊!
任冰无奈,只好又和李燕沟通,争取说服李燕,早日把孩子生育下来。可是一段时间下来,任冰的沟通并没有融化李燕铁石般的决定,反而还为此争吵不少。
一次,任冰觉得好说无用,就以强硬的态度要求李燕怀孕,想通过男人的霸气征服李燕,可李燕就是不从,更是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。
任冰见软也不行,硬也不行,没办法,要生孩子总得先把李燕哄回家再说吧。于是任冰就再次与李燕沟通,终于让李燕的气消了些许。李燕说,生孩子可以,但时间必须由我定,不许蛮干,我们还是先定一个生育协议吧。
随后,双方签订生育协议:约定从明年5月之后开始考虑生育事宜,具体计划时间必须满足女方提出的日期,如有违反,双方解除婚姻关系。
任冰拿着协议一看,明年5月,至今还有15个月啊!任冰心想,只要李燕同意,就再等等吧。于是勉强签下了这份生育协议。
签订协议后,李燕让任冰先回去,称自己修养好了自然会回来。
随后,任冰曾几次试图将李燕接回家,都被李燕回绝,双方仍然分居。
第二年刚过春节,任冰无法忍受分居之苦,就起诉离婚,法院调解无效,判决不准离婚,并对双方作了劝解工作。
判决后,两人并没有和好如初,也无深入交流。任冰反而四处诽谤李燕,给李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。
同时,李燕因病住院7天,任冰也未曾看望。
同年9月,李燕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起诉离婚,请求:1、判决李燕与任冰离婚;2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法院审判:
庭审中,李燕表示,对于任冰婚前银行按揭购买的房屋,自己与任冰婚后所交的该房部分按揭款及增值收益,自己愿意放弃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一致表示只有一辆汽车,协商车价为18万元,取得车辆一方补偿对方9万元。
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、结婚证、协议书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住院票据、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认可,并作为本案事实依据。
法院认为,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从校友至夫妻,是一段美的历程:众里寻他千百度,蓦然回首,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。令人欣赏和感动。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,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?然而生活平淡,相铺相成,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。孟子曰: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被告以传统之孝义承祀先祖,诚情可嘉,然遍插茱萸少一人,何谈兄弟登高处?人生如梦!双方因此出现裂痕,陷于危机时刻,夫妻本该努力挽救,而非轻言放弃。故初次起诉,法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,予以时间,以冀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的流逝得以缓和,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,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,珍惜缘分、彼此尊重、重归于好。然峰峦如聚,波涛如怒,冷月寒星处。法院判决后,被告很少与原告联系,甚至在原告住院期间也未曾看望及照料,致使矛盾升级,现原告再次起诉,调解无果,两人分居长达2年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准予离婚。
原告对被告婚前按揭房屋中自己的利益自愿放弃,不违反规定,予以准许。对于共同购买的汽车一辆,经双方协商一致,由被告所有,被告补偿原告9万元,予以确认。
法院判决:
一、准予原告李燕与被告任冰离婚;
二、原、被告共同所有的汽车归被告任冰所有,被告任冰支付原告李燕9万元车辆补偿款。
法条分析:
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;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,分别情形,予以处理:
(一)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,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;
(二)依照法律规定,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
(三)依照法律规定,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,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;
(四)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,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;
(五)对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,当事人又起诉的,告知原告申请再审,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;
(六)依照法律规定,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,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,不予受理;
(七)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不予受理。
本案中,任冰第一次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任冰与李燕关系并没有改善,联系沟通甚少,长期处于分居状态,经过了6个月,李燕再次以“夫妻感情破裂”为由起诉离婚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受理后再次调解无果,故判决离婚。对于财产问题,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”,李燕与任冰对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一致,法院也据此对财产予以了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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